2)第21章 笃 行 (8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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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公共之建置,皆吾人共享之利益也。

  吾人既有此共同享受之利益,则即有共同爱护之义务;而所以爱护之者,当视一己之住所及器物为尤甚。以其一有损害,则爽然失望者,不止己一人已也。

  是故吾人而行于道路,游于公园,则勿以花木之可爱,而轻折其枝叶;勿垢污其坐具,亦勿践踏而刻画之;勿引杖以扰猛兽;勿投石以惊鱼鸟;入藏书楼而有所诵读,若抄录,则当慎护其书,毋使稍有污损;进博物院,则一切陈列品,皆可以目视,而不可手触。有一于此,虽或幸逃典守者之目,而不遭诮让,然吾人良心上之呵责,固不能幸免矣。

  选自《华工学校讲义·德育篇》蔡元培

  关于职业

  凡人不可以无职业,何则?无职业者,不足以自存也。人虽有先人遗产,苟优游度日,不讲所以保守维持之道,则亦不免于丧失者。且世变无常,千金之子,骤失其凭借者,所在多有,非素有职业,亦奚以免于冻馁乎?

  有人于此,无材无艺,袭父祖之遗财,而安于怠废,以道德言之,谓之游民。游民者,社会之公敌也。不唯此也,人之身体精神,不用之,则不特无由畅发,而且日即于耗废,过逸之弊,足以戕其天年。为财产而自累,愚亦甚矣。既有此资财,则奚不利用之,以讲求学术,或捐助国家,或兴举公益,或旅行远近之地,或为人任奔走周旋之劳,凡此皆所以益人裨世,而又可以自练其身体及精神,以增进其智德;较之饱食终日,以多财自累者,其利害得失,不可同日而语矣。夫富者,为社会所不可少,即货殖之道,亦不失为一种之职业,但能善理其财,而又能善用之以有裨于社会,则又孰能以无职业之人目之耶?

  人不可无职业,而职业又不可无选择。盖人之性质,于素所不喜之事,虽勉强从事,辄不免事倍而功半;从其所好,则劳而不倦,往往极其造诣之精,而渐有所阐明。故选择职业,必任各人之自由,而不可以他人干涉之。

  自择职业,亦不可以不慎,盖人之于职业,不唯其趣向之合否而已,又于其各种凭借之资,大有关系。尝有才识不出中庸,而终身自得其乐;或抱奇才异能,而以坎坷不遇终者;甚或意匠惨淡,发明器械,而细于资财,赍志以没。世界盖尝有多许之奈端,瓦特其人,而成功如奈端、瓦特者卒鲜,良可慨也。是以自择职业者,慎勿轻率妄断,必详审职业之性质,与其义务,果与己之能力及境遇相当否乎,即不能辄决,则参稽于老成练达之人,其亦可也。

  凡一职业中,莫不有特享荣誉之人,盖职业无所谓高下,而荣誉之得否,仍关乎其人也。其人而贤,则虽屠钓之业,亦未尝不可以显名,唯择其所宜而已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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